江西一醫療器械銷售公司行賄醫院院長230萬授權代銷企業林華醫療擬沖刺IPO
中國網財經5月9日訊(記者 張潤琪)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發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新余市創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晟公司”)和公司實控人吳維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原新余市人民醫院院長行賄共計人民幣230萬元。判決書同時披露,上述行賄企業為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銷售企業,與10余家知名醫藥企業有代理銷售授權協議,醫療設備廠家其授權方包括林華醫療全資子公司蘇州林華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等。
《新余市創晟商貿有限公司、吳維民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創晟公司主要經營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銷售業務,吳維民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創晟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戶是新余市人民醫院。
2015年年初,新余市衛計委要求全市各大醫院醫用耗材采購實行“一品一規”。吳維民為了創晟公司能在招標中擠走同行競爭者,增加在新余市人民醫院骨科的業務量,就找到時任新余市人民醫院院長的鄒某(另案處理)幫忙,并向鄒某承諾如果中標就把創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醫院骨科耗材銷售額的10%作為“回扣”送給鄒某,并商議“回扣”每半年給付一次,鄒某安排拿錢的事情由其兒子(另案處理)負責操作。
在鄒某的關照下,創晟公司順利中標了新余市人民醫院骨科的“創傷、脊柱”等項目并順利開展了業務,業務量每年達1000余萬元。在鄒某的關照下,新余市人民醫院對創晟公司的貨款都及時予以了支付。吳維民則按約定,醫療設備廠家事先從創晟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提取現金,再通過鄒某兒子四次向鄒某送“回扣”共計人民幣230萬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材料包括多家藥企授權創晟公司銷售產品的授權書,其中涉及蘇州林華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華醫療銷售公司”)。
天眼查顯示,林華醫療銷售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主營業務為醫療器械的銷售,公司大股東是新三板掛牌企業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華醫療”),2019年12月16日,林華醫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擬登陸上交所主板的IPO上市申請,并獲受理。
作為一家擬上市企業,林華醫療是否牽涉到此案中?記者就此問題致電林華醫療,對方表示,需要先了解情況,但截至發稿,未收到任何回復。
公開資料顯示,林華醫療是專業從事臨床血管給藥工具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主要產品包括Ⅲ類醫療耗材靜脈留置針系列、輸液港,以及醫用敷料、注射器等其他產品。
2019年12月20日,證監會披露了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招股書》顯示,2016年至2018年,林華醫療銷售費用分別為1.55億元、1.76億元、2.03億元,占營收比例31.19%、29.25%、29.56%。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就上述《招股說明書》,對林華醫療保薦券商國泰君安證券提出了43條反饋意見,其中特別要求“說明報告期內開展學術推廣活動的具體情況”,包括“銷售主要依靠公司學術推廣的模式及銷售貢獻情況,銷售人員數量、分布及薪酬、銷售費用等變動情況與公司自行開展學術推廣情況是否能夠匹配,是否合理真實,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12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道布代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16年,道布代在擔任巴州人民醫院醫學裝備科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80000元。
其中,2009年至2016年,道布代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盛韌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銷商李某在辦理醫用耗材出入庫手續及繼續取得林華留置針在巴州醫院授權代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李某所送現金29萬元。
2016年6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扶某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扶某某在2008年7月至2012年11月擔任桂東縣人民醫院藥械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在桂東縣人民醫院藥品采購環節中,收受桂東縣人民醫院藥品供應商吳某某等5人共計人民幣565450元的藥品回扣歸其個人所有。
其中,2011年11月,黃某某為了銷售2000支林華牌留置針至桂東縣人民醫院,有一次其在郴州市申湘4S店找到扶某某送給他人民幣10000元。事后扶某某在黃某某處采購了2000支林華牌留置針,并幫忙辦理了耗材入庫手續。
2.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及作者”。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中國網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領導,醫療設備廠家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管理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本網通過10個語種11個文版,24小時對外發布信息,是中國進行國際傳播、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